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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以《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5 18:46
  近年,"英雄流血又流泪"案件的频发冲击着我国传统道德体系。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其中第183条就见义勇为行为人自身受损时的权利救济做了规定,但对于"受益人"界定、"适当补偿"范围等规定略有不足,导致实务中具体适用缺乏统一标准。其中问题有待相关理论与立法的完善,实现救助人与受助人利益衡平。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分受益方补偿与承担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公平责任
二、“受益人”界定问题
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选择适用与补偿范围问题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见危不救行为的博弈论分析[J]. 柳洁,邱房贵.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8(05)
[2]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J]. 王竹.  法学论坛. 2018(01)
[3]用法律之光照向无处安放的善良——从“见危不救”到“见危能救”之法律保障[J]. 韩煦,杜生一.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04)
[4]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兼析《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之规定[J]. 但小红.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05)
[5]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硕士论文
[1]见义勇为的民法分析[D]. 肖嘉荔.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5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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