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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08 01:54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不存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其仅为学理上的称谓,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一种新型监护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引入老年人意定监护,之所以对此进行规定更多的是考虑到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出现了越来越多老年人“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而传统监护制度无法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并且与尊重自我决定权的国际人权新理念不相符,由此引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其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有限且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33条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成年人,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相较于以往立法而言有了更大的进步和适用空间,但其对于意定监护仍然规定的过于原则化,从而导致该制度的具体运作面临法律依据欠缺之困境,不利于发挥民法典对于实践活动的引导作用。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对于整个成年意定监护流程的开展至关重要,但我国现行成年意定监护立法并未对订立意定监护合同需要经过何种程序以及合同生效的具体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该制度无法得到实际应用。除此之外,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对于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权责分配失衡,过于强调意定监护人的义务而忽视对其权利... 

【文章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第一节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和生效的立法规制及不足
    第二节 通过公证程序订立意定监护合同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优势和现实需求
        二、公证机构对意定监护合同的实质性审查
    第三节 明晰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的认定标准
        一、合同生效要件:被监护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
        二、判断被监护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标准
第二章 成年意定监护当事人的权责分配
    第一节 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权责分配
        一、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责分配失衡
        二、平衡监护双方权责关系:坚持意思自治与法律限定相结合
    第二节 意定监护人与外部法定监护人的适用关系
        一、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衔接适用关系亟待明确
        二、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的优先性
第三章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构建
    第一节 健全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反思
        一、监护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现象突出
        二、缺少对监护监督主体具体职责的规定
        三、欠缺全程监护监督机制:仅有撤销监护资格的事后救济
    第三节 构建私力监督与公力监督相结合的监护监督机制
        一、监督机制的构建应遵循最大程度保护和最小限度干预原则
        二、细化私力监督规则——发挥意定监护监督人的主体作用
        三、明晰公权监督职责划分——实现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干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1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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