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第110条的限制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11 03:12
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适用情形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使得裁判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存在滥用现象,导致同案不同判频发,即便不同判,却都符合逻辑且不违法,关键就在于对第110条立法主旨及应适用的程度认识有偏颇,忽略了个案利益平衡不是个人利益平衡而是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官在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或驳回守约方继续履行的诉求时,即便支持守约方可另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守约方之所以坚持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就是缘于无法对合理损失赔偿额提供有效举证,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结果就是维护了违约方的利益平衡却导致守约方利益的失衡。另外,法院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有逐渐认同增加“效率违约”理念,并将效率违约理论作为合同纠纷裁判的考量标准,认同对效率违约的追求,考虑利益的最大化,将第110条的适用成为常态,造成违约必然解除合同的固化模式。但笔者认为,契约必守和诚信仍旧是我们坚持追求的价值,有必要讨论是否应限制该条规定的适用,及有必要总结出限制适用的举措。这种限制并不在于排除合同法第110条的适用,而是在于提高其适用的水平,保证适用结果的真正公正,既定纷止诉,避免违约方过分担责,又保障守约方利益损失得到充...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论文的选题
二、研究对象
三、写作目的和意义
四、写作创新点
第一章 合同法第110条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理论现状及问题
(一)司法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法理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学术争议
二、实践现状及问题
(一)案例裁判观点
(二)具体适用现状及问题
第二章 限制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理论基础
一、合同本质与110条的限制适用
(一)合同本质
(二)合同本质对合同法第110条适用的限制
二、违约责任与110条的限制适用
(一)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对合同法第110条适用的限制
三、立法本旨与110条的限制适用
(一)合同法第110条立法本旨
(二)第110条立法本旨体现对本身适用的限制
第三章 合同法第110条的适用边界
一、限制措施
(一)限制解释
(二)以赔偿损失认定为前提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适用条件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80603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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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论文的选题
二、研究对象
三、写作目的和意义
四、写作创新点
第一章 合同法第110条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理论现状及问题
(一)司法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法理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学术争议
二、实践现状及问题
(一)案例裁判观点
(二)具体适用现状及问题
第二章 限制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理论基础
一、合同本质与110条的限制适用
(一)合同本质
(二)合同本质对合同法第110条适用的限制
二、违约责任与110条的限制适用
(一)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对合同法第110条适用的限制
三、立法本旨与110条的限制适用
(一)合同法第110条立法本旨
(二)第110条立法本旨体现对本身适用的限制
第三章 合同法第110条的适用边界
一、限制措施
(一)限制解释
(二)以赔偿损失认定为前提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适用条件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8060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180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