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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野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

发布时间:2021-05-11 14:27
  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围时,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一词的相关规定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来考量。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法条并没有将"作品"的作者限定于自然人。从鼓励创作的原则出发,对于作品的界定也不应局限于人类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应扩展至能被人类所理解的智力成果。在判断"独创性"时,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殊性,可以借鉴"图灵测试"的方法,从生成物的外在表达进行判断。对于达到独创性要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文化的繁荣,还能激发投资者的研发积极性。 

【文章来源】: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33(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作品”一词的解读
    (一)文义解释下的“作品”一词
    (二)鼓励创作原则下对“作品”一词的理解
二、判断“独创性”的具体方法
    (一)弱人工智能下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二)强人工智能下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三、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J]. 曾田.  河北法学. 2019(10)
[2]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谁有资格放弃《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J]. 张怀印,甘竞圆.  科技与法律. 2019(03)
[3]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 吴汉东,张平,张晓津.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基于对核心概念分析的证成[J]. 孙山.  浙江学刊. 2018(02)
[5]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6]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18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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