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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解及构建

发布时间:2021-05-17 20:49
  近年来,老龄化局势不断加快,我国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但之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权的监护对象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对于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仅仅只包括了法定,而没有考虑到遵循当事人主观意愿的意定。目前,我国《民法总则》中,就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补充修订,确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意定监护,但这种意定监护只是原则性的概括,并没有具体内容,尚有很大不足,仍需不断进行修正。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二)意定监护制度的性质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
三、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
四、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条款[J]. 冯浩,朴宇芊.  长沙大学学报. 2019(01)
[2]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得失[J]. 杨立新.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7(03)
[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J]. 李国强.  当代法学. 2014(06)

硕士论文
[1]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D]. 汤小芳.华侨大学 2017
[2]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D]. 徐云云.山东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19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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