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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19 21:50
  近些年来,源于美国的反向混淆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多次出现,影响颇大。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正向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反向混淆侵权对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经济市场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反向混淆,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必要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裁判依据,将该条款的"混淆"解释为"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并严格反向混淆的认定条件,将知名企业使用他人不知名商标于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排除在反向混淆范畴之外。 

【文章来源】: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性
    (一)损害商标权人利益
        1. 商标识别功能丧失
        2. 商标价值贬损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破坏市场秩序
三、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
    (一)在先商标为合法注册
    (二)在后商标使用人市场地位更高
    (三)具有混淆可能性
        1. 商标相同或相似
        2. 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四)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条件
四、商标反向混淆构成要件的具体适用
    (一)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构成“反向混淆”
    (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不产生误认的,不构成反向混淆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先申请人与后使用人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兼评“微信”商标案[J]. 罗茗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4)
[2]商标反向混淆类案件实证研究——以51例判决分析为视角(上)[J]. 毕文轩.  中华商标. 2016(08)
[3]商标申请人与在后使用人利益的冲突与权衡[J]. 黄武双,阮开欣.  知识产权. 2015(04)
[4]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与对策[J]. 彭志强,姜渝,陈隽.  重庆与世界(学术版). 2014(07)
[5]商标反向混淆探微——以“‘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J]. 彭学龙.  法商研究. 2007(05)



本文编号:319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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