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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528条修正之释评

发布时间:2021-05-20 09:51
  《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修正了《合同法》第59条第3句的规定,通过"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引入了合同解除权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创设了一个新的预期违约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这样,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体系展现为:预期拒绝履行(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三种类型。由第528条第3句创设的预期不能履行,因系嫁接于不安抗辩之上,辐射面较窄,有待通过解释论进一步拓宽。同时,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均认定构成违约,缺乏归责基础的支持。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制度背景:既有制度的逻辑
三、中止履行后制度安排的可能模式
    (一)“等待模式”
    (二)“解除模式”
    (三)“嫁接模式”
四、现行规则之解释路径
    (一)《民法典》第578条、第563条第1款第2项之定位
    (二)《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之解释
    (三)《民法典》第528条立法之检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完全区分论[J]. 李建星.  政治与法律. 2017(12)
[2]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J]. 陈韵希.  比较法研究. 2017(06)
[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J]. 王利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4]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J]. 解亘.  法学研究. 2011(02)
[5]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与衔接——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为中心[J]. 张金海.  法学家. 2010(03)
[6]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究[J]. 朱广新.  政法论坛. 2008(04)
[7]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J].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3(01)
[8]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再思考[J]. 蓝承烈.  中国法学. 2002(03)
[9]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J]. 刘凯湘,聂孝红.  法学杂志. 2000(01)



本文编号:319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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