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使用音乐作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24 01:27
为分析广电行业使用音乐作品并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合理合法解决音乐付酬相关问题,本文围绕广电行业使用音乐作品过程中是否存在临时复制的行为、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复制权及表演权授权,以及音著协延展代理协议的效力等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广电事业和音乐产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电视研究.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签订一揽子使用协议后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复制权及表演权授权
二、广播电视使用音乐作品是否存在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受复制权调整
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定位以及付酬标准的确立
四、广电行业使用音乐作品支付报酬是否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J]. 刘劭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3(Z1)
本文编号:3203315
【文章来源】:电视研究.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签订一揽子使用协议后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复制权及表演权授权
二、广播电视使用音乐作品是否存在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受复制权调整
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定位以及付酬标准的确立
四、广电行业使用音乐作品支付报酬是否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J]. 刘劭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3(Z1)
本文编号:320331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03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