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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坚守与修正

发布时间:2021-05-24 14:08
  形式大于实质、负外部性明显、背离个人信息社会属性的缺陷等驱使否定论者试图弱化甚至摒弃知情同意规则,因此有必要打破上述质疑,重塑知情同意规则的正当性。知情同意规则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实质的必要途径,寄希望于风险防范功能孱弱的事后责任规则并不可取。知情同意规则的经济负外部性被夸大,其与数据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内在一致性应被充分认识。坚守和完善知情同意规则才是长远之计。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应与个人信息自决权解绑,其既不派生绝对权,也未背离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应细化告知义务以保证同意满足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频遭质疑的知情同意规则
二、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必然选择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在于防范多元风险
        1. 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的多元性体现在私法权益上的多元性。
        2. 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的多元性还体现在法域维度上的多元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仅存在于私法维度,也关乎社会利益。
    (二)知情同意规则作为风险防范机制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知情同意规则与数据经济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
    (一)揭露知情同意规则的负外部性假象
        1. 数据控制者的成本消化能力被低估。
        2. 知情同意规则可以优化个人信息流向分布,并不会引发个人信息收集量骤减。
        3. 知情同意规则造成的数据流通障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权利配置化解。
    (二)知情同意规则与创新的一致性
四、知情同意规则的修正
    (一)性质修正———知情同意规则应与个人信息自决权解绑
    (二)规则修正———知情同意规则的落实和强化
        1. 知情同意规则应当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转让的一般性规则。
        2.“同意”的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应当予以确定。
        3. 设置同意撤销机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撤销权。
        4. 知情权、同意权的实现有赖于告知义务的落实,知情同意规则的强化应当以告知义务的强化为主要途径。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2]数据主体的“弱同意”及其规范结构[J]. 蔡星月.  比较法研究. 2019(04)
[3]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J]. 房绍坤,曹相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4)
[4]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J]. 姚佳.  清华法学. 2019(03)
[5]论数据利益的保护路径——以数据利益的解构为视角[J]. 张素华,宁园.  私法. 2019(01)
[6]论网络行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利用规则[J]. 梅夏英,朱开鑫.  北方法学. 2019(02)
[7]算法歧视挑战下平等权保护的危机与应对[J]. 崔靖梓.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8]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9(01)
[9]2019国家数据治理方法前瞻[J]. 曹伟,刘晖.  中国信息安全. 2019(01)
[10]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丁晓东.  法学研究. 2018(06)



本文编号:32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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