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房产中介“首付贷”业务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以一起“首付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5-26 14:10
  房产中介在既有的提供信息服务、撮合交易及代办手续等业务之外,设立关联公司违规开展"首付贷"业务,为不具备首付能力的购房者(实践中主要体现为"炒房客")提供首付款贷款服务,从中赚取高额利息。这一行为不仅加大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更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基于实施"首付贷"为炒房客提供购房首付款的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同样应认定无效,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本案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中介企业员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行为系代表房产中介及其关联的类金融企业提供"首付贷"的职务行为,从而固定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起“首付贷”典型案例的分析样本
    (一)基本案情
        1. 樊某向于某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2.樊某承担于某律师费及诉讼费用32547元;3.韩某、邱某、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理由概述
二、房产中介“首付贷”业务合同效力之判断标准
    (一)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1.“意思表示”相关立法沿革
        2.“意思表示”立法原意应用分析
    (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高度盖然性原则的司法运用
    (一)“高度盖然性”司法实践路径
    (二)“高度盖然性”的具体应用场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J]. 刘小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2]《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 杨立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3]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J]. 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 梁慧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5]“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J]. 冉克平.  现代法学. 2017(04)
[6]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J]. 朱广新.  比较法研究. 2016(04)
[7]优势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构成及适用——以廖宗荣案为分析对象[J]. 黄琳.  证据科学. 2014(06)
[8]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J]. 吴旭莉.  现代法学. 2014(03)
[9]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 吴泽勇.  清华法学. 2013(01)
[10]论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的效力[J]. 宋刚,李昊.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2)



本文编号:320650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0650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5f7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