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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兼评《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和不足

发布时间:2021-05-26 14:25
  在法治中国,任何客观事物的发展均需在法律法规的加持下予以践行,其中高校作为面向社会培育优质人才的教育机构,亦需根据法律法规办学育人,以确保其发展与国家建设同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逐步发展,民办高校已然成为与公办高校同样值得重视的教育机构主体,然而关于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归属却始终是民法领域中值得关注的话题之一。我国的民法典可以对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作一般性的概括总结,而对于具体的规则内容则需要通过特别法予以详细说明。当民法典和特别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方法。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之缘起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体系中的建构规范
民办学校法人地位归属的优化与展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背景下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分析[J]. 赵晓芹.  净月学刊. 2018(04)
[2]《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J]. 环建芬.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3]《民法总则》视野下的民办学校体系化分类[J]. 王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J]. 谢鸿飞.  交大法学. 2016(04)



本文编号:320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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