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规范属性
发布时间:2021-05-28 12:28
"法律应该由规范构成",这是立法遵守的底线要求,即要求在法律上的任何一个规定,要么是规范,要么是规范的补充(如法定定义,德国民法典第90条关于"物"的定义,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我国物权法关于"物"的定义等)。如果是规范,就必须规定"条件+结果",如果是补充就必须与规范有联系而为规范服务。这种要求是法律的本性使然,即"三段论"的法律适用逻辑,必然要求法律规范提供"大前提"和"结论"。而综观我们的民事立法,越来越多地脱离规范的基本属性,而更多地加强了"口号式"的宣言。我们未来民法典应坚持法律的规范属性,将法律作为法律而不是"法学阶梯"来对待,将价值寓于规范之中而不是独立于规范的纯粹说教。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1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规范的属性构成及种类
( 一) 法律规范的属性
( 二) 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分类
( 三) 法律规范的补充
四、法律规范的适用
本文编号:3208166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1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规范的属性构成及种类
( 一) 法律规范的属性
( 二) 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分类
( 三) 法律规范的补充
四、法律规范的适用
本文编号:32081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08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