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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从合同义务到信托义务

发布时间:2021-06-06 13:58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下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传统理论将信息视为商品,或者依靠合同契约来维系个人信息保护的信任度。大数据时代下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制公法化,这构成了信托义务关系的法理基础。自此,信托义务规则框架的建构对信息时代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大有裨益。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3(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时代的变革及背后的个人信息风险
    (一)大数据时代的转变
    (二)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风险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模式
    (一)消费者规则模式
    (二)合同义务模式
    (三)信托受托人模式
三、从合同义务到信托义务
    (一)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的公法化
    (二)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受托人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丁晓东.  法学研究. 2018(06)
[2]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3]大数据时代美国隐私保护之困[J]. 徐琦.  中国传媒科技. 2013(17)
[4]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 石佳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本文编号:32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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