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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兼评指导案例95号

发布时间:2021-06-08 13:02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部分图文】:

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兼评指导案例95号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18)

债权,债务人,债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依靠债权人基准、债务人基准、债权范围基准加以确定。(17)其中,债权人基准和债务人基准共同决定了哪些债权人对哪些债务人的连续债权受到担保,债权范围基准决定了被担保债权系基于何种关系而产生。债权范围的变更只是被担保债权变更的一种情形(参见图1)。前述东吴村镇银行案便涉及债务人基准的变更。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以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为由否定其效力,对此有必要加以辨析。同样存在争议的还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立让与,这其实是最高额抵押权债权人基准的变更。下面分别讨论债务人基准变更和最高额抵押权独立让与的有效性。1.债务人基准的变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J]. 谢在全.  法学家. 2019(01)
[2]银行联贷与最高限额抵押权[J]. 谢在全.  法律适用. 2018(13)
[3]通过强制执行的权利实现——执行程序的实际操作及其功能[J]. 王亚新.  当代法学. 2018(01)
[4]最高额抵押权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J]. 崔建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4)
[5]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J]. 龙俊.  法学家. 2016(03)
[6]最高额抵押债权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即确定[J]. 李劼,陈学箭.  人民司法. 2015(04)
[7]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J]. 王洪亮.  法学. 2009(11)
[8]最高额抵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孙鹏,王勤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05)
[9]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之研究[J]. 杨文辉.  法学. 2009(03)
[10]论最高额抵押权[J]. 房绍坤,吴兆祥,郝倩.  法学家. 1998(02)



本文编号:32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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