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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1-06-09 18:03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人与作业人为同一危险源的共同控制人,对危险实现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高度危险活动/物"与高度危险责任章的"高度危险(作业)"内涵及外延一致,故高速公路非属本条"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解释第9条第2款的思路应予修正。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但犯下额外过错的,不得援引受害人过错抗辩而减轻责任。本条并无特别书写必要,写为专条是中国侵权责任立法过度类型化弊病具体而微的表现。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第1243条的规范地位
    (一)独立责任类型说
    (二)减免责事由说
    (三)区分说
    (四)本文主张
        1.残缺的完全法条
        2.冗余条款
二、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意义
    (一)责任成立要件
    (二)高度危险作业区域
三、受害人过错抗辩与危险责任人的额外过错
    (一)受害人过错
    (二)额外过错
四、结语:过度类型化的侵权责任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为中心[J]. 王道发.  现代法学. 2019(02)
[2]独立责任类型抑或减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定位[J]. 曹险峰.  法商研究. 2018(01)
[3]“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视域下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J]. 陈广华,顾敏康.  法学家. 2017(06)
[4]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以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侵权责任为视角[J]. 王竹.  求是学刊. 2017(06)
[5]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制进路——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9条、第72条及第73条[J]. 唐超.  河北法学. 2017(10)
[6]病急乱投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评析[J]. 唐超.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7(01)
[7]论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理解与适用[J]. 唐超.  北方法学. 2017(04)
[8]《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杜万华,贺小荣,李明义,姜强.  法律适用. 2013(03)
[9]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J]. 方乐坤.  广西社会科学. 2012(02)
[10]“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J]. 薛军.  政治与法律. 2010(05)



本文编号:322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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