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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故意侵权的体系化规制

发布时间:2021-06-15 20:56
  对商标故意侵权进行体系化规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遏制故意侵权。故意侵权的规制方式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具有契合关系。商标法对故意侵权的规制集中体现在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将故意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等三个方面。关于商标恶意抢注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还是"应知"存在着认识分歧。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恶意抢注人对被抢注商标的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充分考虑到区分间接侵权人主观故意与过失的价值。应当将"故意"的认识因素限定为"明知",并将"明知"区分为"实际明知"和"推定明知"。在立法表述上用"故意"取代"恶意"。在司法实践中,将"恶意"作为"故意"的严重形态进行考量。仅以"故意"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形应当限于"侵害法益"。应当为故意侵害商标权益的行为一体设置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故意侵权的规制方式与商标法保护对象的契合
    (一)基于故意侵权进行制度设计的两个面向
        1. 将“故意”作为特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将“故意”作为加重赔偿责任的核心考量因素
    (二)商标法上“权利”与“法益”的区分
        1. 归属于“权利”范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归属于“法益”范畴的未注册商标
    (三)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规制方式
二、我国商标法上的故意侵权规制制度评析
    (一)商标恶意抢注规制制度评析
        1. 对商标恶意抢注人主观“故意”要件的评析
        2. 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法律后果的评析
    (二)对“帮助侵权”规制制度的评析
    (三)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评析
三、完善我国商标法上故意侵权规制制度的途径
    (一)将“故意”的认识因素限定为“明知”:“明知”的类型化
    (二)在立法表述上用“故意”取代“恶意”
    (三)仅以“故意”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形应当限于“侵害法益”
    (四)应当为故意侵害商标权益的行为一体设置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语



本文编号:323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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