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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兼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71条

发布时间:2021-06-17 02:03
  民法典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规定,《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71条也规定了1-5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二元立法形式使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具必然性、合理性、科学性,但二审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着认定方式、数额设置、适用范围等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结合对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和观点的思考,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定方法、明确赔偿基数并提高数额下限、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法定赔偿、取消补偿性赔偿选择顺序等改进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民法典时代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优势
    1.1 立法选择上的必然性
    1.2 立法效果上的合理性
    1.3 立法内容上的科学性
2 草案二审稿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2.1 惩罚性赔偿侵权认定的方式不具体
    2.2 惩罚性赔偿数额设置的作用不显著
    2.3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界限不合理
    2.4 补偿性赔偿选择顺序的调整不彻底
3 草案二审稿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进措施
    3.1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方式
    3.2 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下限
    3.3 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3.4 取消补偿性赔偿的赔偿顺序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J].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2019(08)
[2]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之探讨[J]. 党晓林.  知识产权. 2017(10)
[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J]. 吴汉东.  中外法学. 2016(06)
[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人文精神、制度理性与规范设计[J]. 冯晓青,罗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5]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03(01)



本文编号:32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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