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单方撤回申请的对抗效力
发布时间:2021-06-17 21:06
单方撤回登记申请,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尚未完成登簿前,一方登记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分双方共同申请撤回(或称全体申请人申请撤回)以及一方申请撤回(或称部分申请人申请撤回)。一方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能否产生对抗另一方申请人以及对抗登记机构继续登记的效力,涉及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取得与登记机构的责任认定。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存在区别对待说、违约说、权属争议说等不同观点和解决方式。结合域外经验,我国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撤回申请,应采用形式合意主义原则。对于撤回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撤回申请与原申请主体的一致性及形式合意原则进行审查。撤回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方能对抗登记机构对原登记申请的登记。是否准予撤回,应当由登记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文章来源】:学海.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单方撤回登记申请争论的缘起
(一)现行法与法规、部门规章的不统一
(二)单方撤回申请学界观点和实务处理方式的不同
1.区别对待说:登记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单方撤回申请
2.违约说:单方撤回申请构成违约
3.权属争议说:单方撤回申请构成权属争议
域外撤回申请之效力解析
(一)登记对抗主义:不存在单方撤回情形
(二)登记生效主义:撤回登记申请应当由申请人达成合意
1.德国。
2.瑞士。
3.域外经验总结:
登记撤回申请制度重构
(一)申请登记撤回制度确立的原则
1.提出撤回申请与原登记申请主体一致性原则,即“谁申请谁撤回”原则
2.形式合意原则
(二)登记机构对撤回申请的审查顺序与路径
(三)单方申请撤回登记的救济措施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J]. 鲁春雅. 中外法学. 2011(03)
本文编号:3235919
【文章来源】:学海.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单方撤回登记申请争论的缘起
(一)现行法与法规、部门规章的不统一
(二)单方撤回申请学界观点和实务处理方式的不同
1.区别对待说:登记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单方撤回申请
2.违约说:单方撤回申请构成违约
3.权属争议说:单方撤回申请构成权属争议
域外撤回申请之效力解析
(一)登记对抗主义:不存在单方撤回情形
(二)登记生效主义:撤回登记申请应当由申请人达成合意
1.德国。
2.瑞士。
3.域外经验总结:
登记撤回申请制度重构
(一)申请登记撤回制度确立的原则
1.提出撤回申请与原登记申请主体一致性原则,即“谁申请谁撤回”原则
2.形式合意原则
(二)登记机构对撤回申请的审查顺序与路径
(三)单方申请撤回登记的救济措施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J]. 鲁春雅. 中外法学. 2011(03)
本文编号:323591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35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