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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1-06-18 14:18
  规范分析有助于探究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并对著作权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作者—著作权"和"传播者—邻接权"是传统著作权法的两大基础,公众基本属被动角色。然而这并不能反映著作权制度的现实,亦难以全面体现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公众作为作品的使用者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应享有作品使用权,"公众—使用权"应成为著作权法的第三基础。公众使用权可在著作权法下被设置为具有救济措施的可诉性权利。著作权法的三大基础分别对应着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及其各自的权利。三方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互为支持,可构建完整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促进实现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基于重新阐释的著作权基础法律关系,我国著作权法可望构建更为公平、合理和有效率的著作权制度,并可对国际社会的著作权制度发展提供创新的经验借鉴。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著作权法中公众的类型化
    (一)作品的消费者
    (二)作品的再创作者
    (三)信息提供者
    (四)作者、传播者与公众
二、公众使用权的法理基础
    (一)使用者权概念反思
    (二)公众使用权的必要性
        第一,从防御角度维护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
        第二,从积极角度维护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
        第三,有助于构建合理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
        第四,有利于保障作品的合理使用与传播。
        第五,促进版权产业理性发展。
    (三)公众使用权的规范基础
三、公众使用权的结构
    (一)公众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
    (二)公众使用权规范的行为及利益
        第一,消费者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目的之消费行为。
        第二,再创作者为评论、戏仿或演绎等目的之创作行为。
        第三,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提供行为。
    (三)公众使用权的类型化
        第一,自由使用权。
        第二,合理使用权。
四、公众使用权的边界与可诉性
    (一)公众使用权的边界
    (二)公众使用权的可诉性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著作权兜底条款的是非与选择[J]. 刘银良.  法学. 2019(11)
[2]作者与读者的潜在对话——试析冯塔纳的小说《施泰希林》[J]. 王秋月.  德国研究. 2019(02)
[3]我国广播权法定许可的国际法基础暨修法路径[J]. 刘银良.  清华法学. 2019(02)
[4]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J]. 熊琦.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7)
[5]论开放的版权限制与例外[J]. 薛虹.  中国版权. 2012(06)
[6]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J]. 梁志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7]论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新思路[J]. 李琛.  中国版权. 2011(05)
[8]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 熊琦.  法学家. 2011(01)
[9]论著作权语境下的获取权[J]. 彭学龙.  法商研究. 2010(04)
[10]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J]. 方新军.  法学研究. 2010(02)



本文编号:323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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