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体育领域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模式与适用路径

发布时间:2021-07-04 08:16
  我国《民法典》采用分置式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就此解决了自甘风险规则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被作为当然前提加以适用所发生的标准冲突和责任混同的问题。研究认为,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民法典》与英美法之中存在构成要件、性质界定、例外情形等三个方面的差异。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要明确自愿的判断标准,增加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育活动危险之构成要件,厘清固有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界限,注重风险承担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衔接。 

【文章来源】: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0,36(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自甘风险规则统一司法分歧
2 《民法典》与英美法中自甘风险规则的界定差异
3 英美法上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4 英美法上自甘风险规则的最新进展
    4.1 固有风险的引入
    4.2 基本型和派生型默示自甘风险
5 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难点及其解决路径
    5.1 自愿的判断标准
    5.2 增加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活动危险之构成要件
    5.3 厘清固有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界限
    5.4 风险承担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衔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冒风险规则研究[J]. 汪传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4)



本文编号:326440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6440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c86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