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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交易的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08 11:19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动产担保交易立法有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模式。其中,功能主义强调特定交易在经济上的作用,只要在功能上具有担保作用的交易均应纳入动产担保交易法的规制范畴;形式主义则置重于当事人就交易安排的表象,依交易的形式归属不同的法域予以调整。《民法典》上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设计是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相结合的产物。物权编以所有权(自物权)为基础展开其制度逻辑,推及至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由此,担保物权就被定位于在他人财产上所设立的定限物权,所有权自然不包括在内。凡以所有权为担保者,无法在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中找到其体系位置;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等起着担保功能的交易也就无法植入既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之中。但是,《民法典》将这些起着担保功能的非典型动产担保交易与动产抵押交易在规则上做了类似的设计,统一适用登记对抗规则,为动产担保交易其他规则的一体化提供了解释前提。这一立法模式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 

【文章来源】:国外社会科学.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动产担保交易法上功能主义的 沿起及其影响
    1.美国法上的制度变迁
    2.加拿大普通法域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的法律继受
    3.联合国《动产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态度
    4.《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态度
三、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结合的方法
    1.大陆法系国家采行功能主义立法方法的困境
    2.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结合的立法范例
    3.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路径
四、我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J]. 高圣平.  清华法学. 2020(03)
[2]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J]. 黄和新.  清华法学. 2020(03)
[3]《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对若干重点问题的回应[J]. 黄薇.  中州学刊. 2019(07)
[4]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J]. 谢在全.  法学家. 2019(01)
[5]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J]. 高圣平.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6)
[6]民法典分则编纂建议——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部分[J]. 董学立.  法学论坛. 2017(06)
[7]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 高圣平.  法学. 2008(02)
[8]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J]. 高圣平.  法学家. 2006(05)
[9]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兼译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认让与担保制度[J]. 胡绪雨.  法学杂志. 2006(04)



本文编号:327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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