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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则的合同情势变更

发布时间:2021-07-08 12:38
  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履行的例外规则虽被我国实定法确认,但学术研究一直将其视作原则,司法实践亦鲜少支持适用的事实,导致作为具体规则的合同情势变更从构成要件到适用效果一直未被充分讨论。在域外,国际法、区际法、国别法三个维度的典型规则虽不尽相同,但足以揭示情势变更在当今世界较为公认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效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同时,法国2016年债法改革引入情势变更制度时移植与继受并重的构建路径,也可为未来中国《民法典》完善相关规则提供重要的参考。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国际法上的情势变更:以CISG、PICC、PECL为例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情势变更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中的情势变更
    (三)《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中的情势变更
国别法上的情势变更规则构建:以法国《民法典》为例
    (一)法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的态度转变
    (二)法国行政合同情势变更的百年实践
结论与建议
    (一)情势变更的要件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三)未来的立法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 梁慧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本文编号:327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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