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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1-07-12 04:11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三大支柱,垂直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与水平面的权利义务设立同样重要。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和部门分散立法的局限,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存在着目标弱化、主体分散、措施乏力和程序模糊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提高。面对新兴科技的法律挑战与错综复杂的利益平衡需求,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明确行政监管的主要目标,建立统一和独立的监管机构,提升其专业性和行政级别,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并协调不同保护程序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现状的梳理分析
    (一)存在强烈和现实的监管需求
    (二)相对弱化和附属的监管目标
    (三)缺乏统一和独立的监管机构
    (四)缺少细致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1.事先防范缺乏有效机制,法律约束动力不足。
        2.事中监督大量使用“行政约谈”,非正式手段措施乏力。
        3.事后处罚的力度较轻,难以实现有效的威慑。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目标的合理设置
    (一)以“强化私权保护”为主要目标
    (二)扮演“利益冲突协调者”的角色
    (三)以“信息社会治理”为基本理念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主体的立法设想
    (一)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
    (二)既有的立法建议及其局限
    (三)建立统一和独立的监管主体
    (四)提升专业性和行政级别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措施细化和程序衔接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细化方案
    (二)与其他保护程序之间的协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 王成.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6)
[2]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公益诉讼探讨——以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为聚焦[J]. 蒋都都,杨解君.  广西社会科学. 2019(05)
[3]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2018(02)
[4]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趋势:走向客观综合主义保护[J]. 吴沈括.  中国信息安全. 2018(03)
[5]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6]英国新数据保护法案:改革计划[J]. 邓辉.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6)
[7]比例原则适用的跨学科审视与反思[J]. 刘权,应亮亮.  财经法学. 2017(05)
[8]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J]. 余佳,刘逸帆,葛云.  社会治理. 2017(05)
[9]《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J]. 叶金强.  中外法学. 2017(03)
[1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J]. 张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本文编号:327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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