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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

发布时间:2021-07-12 06:29
  保理法律关系是以基础交易项下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系列法律关系的组合,而保理交易是以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任意组合为架构的多层联立的交易模式。因交易方在核心架构之上植入不同的交易安排,导致不同交易结构下的保理法律关系的属性亦有不同,这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保理纠纷裁判规则的研究,需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对权益保护的"叠加"预期与法律规则确定性、逻辑性之间的冲突。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当且仅当其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时,方可作为保理合同标的。在虚构基础交易关系场合,保理商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当区分保理商的主观状态和虚构的原因加以认定。关于请求权的行使,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保理商负连带责任,否则保理商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一顺位的付款义务,并在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向融资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一)既有争论及其评析
    (二)附追索条款的债权让与说之证成
二、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合同标的的适格性
    (一)未来应收账款适格性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债权适格性的应然标准
三、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一)保理商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虚构
    (二)保理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基础交易虚构
四、保理追索权与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的关系
    (一)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三)“追索”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当事人地位
结论



本文编号:327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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