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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民法典表达

发布时间:2021-07-14 06:45
  民法典如何科学表达新时代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回应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成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不同于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并不当然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承担不仅要强调共同经营标准,还要强调共同收益标准。回应从家国传统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型的时代需求,民法典应当采取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立法导向,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分割性和可继承性。 

【文章来源】:新疆社会科学.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主体表达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直接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一,删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表述。
        第二,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修改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将“从事商品经营”修改为“从事家庭承包经营”。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衍生主体:农村经营户
    (三)家庭承包经营的衍生主体:家庭农场
二、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财产表达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财产范围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承担
        第一,取消“个人经营个人承担”的规定。
        第二,将“家庭财产”修改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
        第三,增加“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三、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成员表达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员分家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员变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护制度迷宫的破解及其规则再造[J]. 程雪阳.  清华法学. 2019(04)
[2]家国传统与治理转型[J]. 刘毅.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7(01)



本文编号:32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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