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就业平等权受害人的实体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21-07-15 13:41
  虽然我国《就业促进法》已颁布近10年,但反就业歧视依然任重道远。当前,我国立法中就业歧视受害人救济的规则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对受害人的救济并不充分,应当给予完善。就业歧视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救济可以充分利用《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形式。应贯彻补偿性原则,为就业歧视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包括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提供赔偿,但惩罚性赔偿目前不宜引入就业歧视案件中。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做适当限制,以平衡求职者或雇员和雇主的利益。赔礼道歉可广泛适用于适当案件中,但录用和复职的救济方式应谨慎使用。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2016,(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J]. 娄宇.  德国研究. 2014(04)
[2]反就业歧视法的一般理论——中美两国的建构与反思[J]. 阎天.  环球法律评论. 2014(06)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3)
[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方式的实证研究[J]. 张妮.  湖南社会科学. 2013(02)
[5]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J]. 叶金强.  法学家. 2011(05)
[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 陆青.  清华法学. 2011(05)



本文编号:328581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8581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652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