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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21-07-15 18:24
  随着互联网+交通运输制度的快速发展,第三人致人损害案件中涉及的多方主体责任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内容。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自身负有信赖责任,需要对损害结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但是出于提高司机审慎义务的考虑应当给予网约车平台一定的免责事由,以平衡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致人损害案件中的网约车平台
    (一)地位
    (二)法律责任
二、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
    (一)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界定
    (二)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类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J]. 山茂峰,郑翔.  时代法学. 2019(05)
[2]探究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J]. 顾莎.  法制与经济. 2018(11)
[3]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 夏利民,王运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与厘定[J]. 雷群安.  学术论坛. 2010(10)



本文编号:328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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