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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保护概述

发布时间:2021-07-17 12:50
  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极大威胁。当前对个人信息的开放式界定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共享也不利于数据经济的发展。在确定个人信息范围时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目的性限缩和场景化界定。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是人格权。个人信息虽具有财产利益,但不属于财产权。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限于公法领域,应当加强个人信息私法领域的保护,在构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体系时,应当区分人格权利和财产利益,采取个人信息人格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财产利益行为规制相结合的模式。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
    (一)我国个人信息界定模式
    (二)个人信息与数据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一)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属性
    (二)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来源
    (三)个人信息财产利益分配
    (四)个人信息财产权观点的质疑
三、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选择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分析及其体系构建[J]. 刘新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J]. 邢会强.  法学评论. 2019(06)
[3]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J].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4]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 王成.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6)
[5]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论[J]. 宋亚辉.  比较法研究. 2019(02)
[6]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叶名怡.  清华法学. 2018(05)
[7]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 龙卫球.  东方法学. 2018(03)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 于冲.  政治与法律. 2018(04)
[9]大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所有权研究[J]. 杨张博,王新雷.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8(06)
[10]关于大数据交易核心法律问题——数据所有权的探讨[J]. 王融.  大数据. 2015(02)



本文编号:328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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