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无追偿权论

发布时间:2021-08-01 00:21
  同一个债权被数个担保措施保障,应当区分情况而定担保人相互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共同保证、共同抵押的场合可存在追偿权,在混合共同担保关系中,物上担保人之间、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相互间不应享有追偿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反对此说者,在解释论层面不合中国现行法及法理,在立法论层面不宜被采纳,因其未能证成担保人相互间存在着各项义务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关系,利益衡量时未能全面而平等地照顾到担保人的全体,不当地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未把债的相对性和自己责任等原则及规则纳入权衡因素,将目光局限于单一的交易关系,忽视了系列交易、一组交易中各个子交易之间环环相扣、处处衔接的特殊安排。其所谓公平理念及标准以及当事人预期,明显带有解释者的主观偏好,似不中立。至于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的根据,更是偏离了路径。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20,4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有无追偿权的“论争四说”
二、担保人相互间的追偿权与各义务间的内在共同关系
三、公平原则在追偿权制度设计中的作用
四、当事人的意思、预期在追偿权制度设计中的作用
    (一)当事人的意思
    (二)当事人的预期
五、道德风险说之于混合共同担保人间相互享有追偿权
    (一)担保人受让债权:是道德风险还是高智慧的经营
    (二)关于受让债权的道德风险论之剖析
    (三)关于“压榨”“贿赂”的道德风险论之剖析
    (四)关于道德风险论之道德风险
    (五)关于道德风险之交易成本
六、简要的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J]. 贺剑.  法学. 2017(03)
[2]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J]. 高圣平.  中国法学. 2016(01)
[3]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 《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J]. 黄忠.  中外法学. 2015(04)
[4]人保与第三人物保的相互追偿及担保物权未设立的责任问题探讨[J]. 李红建,雷新勇.  法律适用. 2014(08)
[5]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构建——兼评《物权法》第176条[J]. 江海,石冠彬.  法学评论. 2013(06)
[6]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法律规则之探讨——以《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为中心[J]. 黄喆.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10(03)
[7]论物保与人保并存之法律适用[J]. 代晨.  昆明大学学报. 2008(01)



本文编号:331446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1446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c88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