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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与协调——以美国法规则与案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03 23:34
  美国的版权法立足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形象权则侧重于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商业使用的控制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备受关注。美国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当事人通过合同授权的方式来对版权和形象权的冲突作出安排。但涉及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时,自然人的形象权将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原作品之上的衍生品,美国法发展出更为细分的规则,主要依据衍生品与原作品的相关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对形象权的侵犯。美国法为版权和形象权提供的冲突协调之道,有利于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借鉴,以助推人格的商业化利用得到更为充分完善的发展。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形象权制度的基本涵义
三、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与分歧
    (一)版权与形象权冲突在司法中的表现
    (二)版权与形象权冲突的原因
        1.版权法301条款规定版权具有优先性
        2.州法不得阻碍联邦法立法目的实现
四、版权与形象权的协调与平衡
    (一)协调之基础:理论基础的高度相似性
    (二)协调之手段:通过合同授权进行协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三)特殊情形:合理使用情形下,形象权应受到限制
五、衍生品开发中版权与形象权的协调规则
    (一)衍生品与原作品高度相关,原作品授权范围可以覆盖至衍生品,不构成形象权侵权
    (二)衍生品与原作品相关度低,原作品授权范围不能覆盖至衍生品,构成形象权侵权,需对版权人进行一定限制
    (三)例外情形:若衍生品对形象的使用可能影响自然人的职业生涯,则对形象权的保护优先于版权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形象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J]. 华劼.  电子知识产权. 2020(02)
[2]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J]. 刘召成.  清华法学. 2014(03)
[3]对美国限制"形象公开权"的思考[J]. 刘丽娜.  电子知识产权. 2005(03)
[4]美国形象权法研究[J]. 李明德.  环球法律评论. 2003(04)



本文编号:33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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