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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主体辨析

发布时间:2021-08-10 15: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资格的主体滥用诉讼权利,从源头避免建设工程中的转包分包现象。但在"承包人"这样一个模糊的主体概念运用下,建设工程中之分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清晰,但在发包人知情情况下应当赋予其承包人地位便于其权利行使;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规范市场的宏观考量应当被限缩而不是被默许;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因其本身的工程性质角度考量,被赋予的优先受偿权主体地位并不合理;建设工程之相关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之债权转让之受让人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限缩之目的
二、建设工程分包人之优先受偿权辨析
三、建设施工实际施工人之优先受偿权辨析
四、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辨析
五、建设工程债权受让人之优先受偿权辨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权利性质辨析
    (二)建设工程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与探索[J]. 肖峰,严慧勇,徐宽宝.  法律适用. 2019(07)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 梁慧星.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3)

硕士论文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困境与消解[D]. 赵倩.华东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3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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