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5 12:09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反思
【案例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李某等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例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例3】广东消委会诉彭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盐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一)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归属主体
(二)惩罚性赔偿诉讼实施权的归属主体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去向
1. 以刑事程序认定的瑕疵商品销售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2. 以同一瑕疵商品的价款为基数对不同主体重复主张惩罚性赔偿
3. 以尚未被消费者实际购买的瑕疵商品的批发价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
4. 以消费者支付的总价款作为计算基数违反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
5. 将刑事罚金从惩罚性赔偿金中予以抵扣并将剩余款项直接上缴国库
三、独立型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独立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模式选择
(二)复数独立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顺位
(三)形式性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四)明确惩罚性赔偿款的归属及管理
四、提起独立型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策略
(一)请求权基础:实体赋权的解读
(二)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三)知己知彼:慎重选择起诉领域
(四)社会协同:联合网上交易平台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析[J]. 姚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3)
[2]行政公益诉讼回顾与展望——基于“一决定三解释”及试点期间相关案例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分析[J]. 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3]消协所涉公益诉讼若干难点问题探讨[J]. 陈灿平,肖秋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4]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 琚磊. 理论月刊. 2017(01)
[5]诉讼实施权配置的模式构建[J]. 黄忠顺. 比较法研究. 2016(04)
[6]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 黄娅琴. 法学论坛. 2016(04)
[7]论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J]. 池婷婷,张旭东. 海峡法学. 2016(02)
[8]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基本范畴研究[J]. 黄忠顺. 政法论坛. 2016(03)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J]. 马强. 政治与法律. 2016(03)
[10]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J]. 李友根.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6)
本文编号:3344530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反思
【案例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李某等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例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例3】广东消委会诉彭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盐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一)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归属主体
(二)惩罚性赔偿诉讼实施权的归属主体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去向
1. 以刑事程序认定的瑕疵商品销售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2. 以同一瑕疵商品的价款为基数对不同主体重复主张惩罚性赔偿
3. 以尚未被消费者实际购买的瑕疵商品的批发价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
4. 以消费者支付的总价款作为计算基数违反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
5. 将刑事罚金从惩罚性赔偿金中予以抵扣并将剩余款项直接上缴国库
三、独立型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独立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模式选择
(二)复数独立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顺位
(三)形式性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四)明确惩罚性赔偿款的归属及管理
四、提起独立型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策略
(一)请求权基础:实体赋权的解读
(二)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三)知己知彼:慎重选择起诉领域
(四)社会协同:联合网上交易平台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析[J]. 姚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3)
[2]行政公益诉讼回顾与展望——基于“一决定三解释”及试点期间相关案例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分析[J]. 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3]消协所涉公益诉讼若干难点问题探讨[J]. 陈灿平,肖秋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4]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 琚磊. 理论月刊. 2017(01)
[5]诉讼实施权配置的模式构建[J]. 黄忠顺. 比较法研究. 2016(04)
[6]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 黄娅琴. 法学论坛. 2016(04)
[7]论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J]. 池婷婷,张旭东. 海峡法学. 2016(02)
[8]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基本范畴研究[J]. 黄忠顺. 政法论坛. 2016(03)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J]. 马强. 政治与法律. 2016(03)
[10]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J]. 李友根.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6)
本文编号:334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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