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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定位及适用条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1-08-17 08:25
  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矫治触法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一种兼具保安处分与保护处分性质的矫治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中,立法机关应当保留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通过增设相应条款,明确收容教养的实体化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适用的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是适用的实质条件;具有收容教养的不得已性是适用的限制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0,3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现状:规范供给与社会需求
    (一)严重不足且缺陷明显的规范供给
    (二)日渐凸显的社会需求
二、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性质定位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保安处分属性
    (二)收容教养制度的保护处分属性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路径: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实体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适用对象的范围——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实质条件: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三)限制条件:收容教养的不得已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J]. 雷杰.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03)
[2]少年司法处遇种类比较分析[J]. 王顺安,王妍蓓.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03)
[3]中英立法比较下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完善[J]. 左袖阳.  法治研究. 2018(01)
[4]三省收容教养工作调查报告[J]. 收容教养研究课题组.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6(06)
[5]论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廖斌,何显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5(06)
[6]论收容教养制度[J]. 胡学相.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2(04)
[7]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之我见[J]. 王顺安.  政法论坛. 1992(03)



本文编号:334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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