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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构建

发布时间:2021-08-17 08:50
  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政策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其目的在于使原本包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获得独立性,进而以市场化的方式流转起来,打破原本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身份束缚、融资限制等。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明确是法律构建的起点。笔者认为想要解决土地经营权实践中债权性质的不足,就要赋予其用益物权属性。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能够更好的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与缔约自由,解决抵押物缺失的问题,同时能够在流转期限、流转自由、自主经营、保障力度等方面维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与此同时更能够促进土地权利体系的登记,加速农地流转,减少土地抛荒的现象。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不应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否则会导致诸多主体不能有效参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实践。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准入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的关键在于事后农业化运作的监督,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有关部门以监督权。自然人以及规模经营主体只要有农业经营的资质均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成为土地经营权主体。自然人作为土地经营权主体应当具有农民身份,但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模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企业等,出于土地安全的考虑,对于外资企业应当...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一)不同实践模式下权利属性现状
    (二)学界观点评析
    (三)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应然定位——用益物权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
    (一)实践探索及其问题
    (二)学界观点评析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范围的确定
三、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一)现状与问题
    (二)学界观点评析
    (三)直接占有权能
    (四)自主经营权能
    (五)经营收益权能
    (六)有限处分权能
四、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一)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的消灭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动力机制[J]. 兰勇,熊彬雁,易朝辉.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8(04)
[2]民法典物权编应如何完善土地经营权?[J]. 王利明.  农村经营管理. 2018(06)
[3]“三权”分置中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剖析[J]. 刘卫柏,顾永昆.  理论探索. 2018(03)
[4]论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J]. 高圣平.  法学. 2018(02)
[5]看诸城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J]. 李桂荣.  农村经营管理. 2018(02)
[6]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J]. 丁文.  清华法学. 2018(01)
[7]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及实现形式研究[J]. 韩立达,王艳西,韩冬.  农业经济问题. 2017(06)
[8]农地经营权主体差异与农地抵押方式选择——基于市场与组织合约的分类视角[J]. 王岩,李宁,马贤磊,石晓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9]“三权分置”背景下“三权”的权利属性及权能构造问题研究[J]. 张占斌,郑洪广.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10]“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实现的物权逻辑[J]. 韩学平.  社会科学辑刊. 2016(05)



本文编号:334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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