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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06:20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由胎儿阶段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从胎儿到婴儿再到我们慢慢长大,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是我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以此来享受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的权利。胎儿作为自然人出生前的必经阶段,已经具有了人的初始形态,在某些层面,也具有了自然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其经济权益以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和社会对生命原始性和初始性的保护。 

【文章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胎儿经济利益民法保护的概述
    (一)胎儿的界定
    (二)胎儿经济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1. 权利能力说
        2. 人身权延展说
        3. 生命法益保护说
    (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依据
        1.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2.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二、胎儿经济权益受保护的范围
    (一)遗产继承
    (二)接受赠予
    (三)抚养费请求权
三、侵害胎儿经济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侵害胎儿经济利益的责任主体
        1. 医疗机构给胎儿经济利益造成的侵害
        2. 第三人直接对胎儿经济利益造成的侵害
        3.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质量问题给胎儿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
    (二)侵害胎儿经济利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 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
        2. 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结束语:



本文编号:335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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