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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搏击运动的适用与嬗变——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4-1条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06 01:17
  搏击运动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4-1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总体也持认可态度。不同于其他体育项目,搏击运动本身即以击倒甚或伤害对手为目的,导致正常风险和异常风险皆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而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具有较为明显的特殊性。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求受害人应当能够完全意识到造成损害的风险,从而需要基于危险活动发生特定损害的概率加以判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也不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日常训练以及未成年人参加搏击运动原则上均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应当规定自甘风险作为减责事由而非绝对免责事由,将其纳入比较过失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其与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自甘风险规则在搏击运动领域的可适用性
    2.1 自甘风险规则的基本认识
    2.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4-1条对于搏击运动的适用
3 搏击运动在法律层面的特殊性
4 自甘风险构成要件在搏击运动领域的认定
    4.1 受害人自愿参加危险性活动
    4.2 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5 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搏击运动特殊情形的适用
    5.1 日常训练应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5.2 未成年人应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6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受害人自甘冒险[J]. 王利明.  比较法研究. 2019(02)
[2]解释论:体育归责适用自甘风险的新路径[J]. 殷飞,赵毅.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5(06)

博士论文
[1]侵权法上自甘风险规则研究[D]. 杨艳.吉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38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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