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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和救济

发布时间:2021-09-06 02:19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是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协议的核心要素,两种权利义务的功能和定位各不相同,不能相互转化,也不存在主次之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合同的法律规定表明出让合同承载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民事行政双重目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则显示出让合同存在民事行政两种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定性为"混合合同"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观点之争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理论基础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合同定性的法律依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合同基础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救济
    (一)非诉机制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行政裁决
        5.行政复议
    (二)诉讼机制
        1.行政诉讼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民事诉讼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几个问题[J]. 陈富德.  中国土地. 2019(09)
[2]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定性——兼评76号指导案例[J]. 张海鹏.  求是学刊. 2019(04)
[3]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4]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J]. 于立深.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2)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争议解决新探索——以江苏瑞豪置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为例[J]. 王敬波,李晓果.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04)
[6]再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关系性质[J]. 刘旭华.  中国土地. 2016(07)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史贤英.  北京房地产. 2000(09)



本文编号:338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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