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视域下再协商义务的理论构建
发布时间:2021-09-24 13:50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的判断应从协商过程整体上得出结论,而非局限于某一点或者通过体系的动态化来实现。总体而言,再协商义务具有增进效率、利于私法自治、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应对缔约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功能。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补充规定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协商义务人的中止履行权。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2020,(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再协商义务的性质
二、再协商义务的内容
(一)再协商义务的内容
1.协商请求者提出协商请求与协商方案
2.反对者的再协商与反对方案的提出
3.回应再协商请求与反对方案的再提出
(二)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再协商义务的功能
(一)增进效率
(二)有利于私法自治
(三)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
(四)应对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对称
四、再协商义务的本土化尝试与改进
(一)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再协商义务的认识
(二)再协商义务的本土化尝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
[2]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J]. 张素华,宁园. 清华法学. 2019(03)
[3]法国债法改革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意义[J]. 李贝. 交大法学. 2017(02)
[4]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J]. 韩世远. 中外法学. 2014(03)
[5]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J]. 刘善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6)
[6]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J]. 王洪,张伟. 东南学术. 2013(03)
[7]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商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J]. 王闯. 法律适用. 2009(09)
[8]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J]. 韩世远. 中外法学. 2000 (04)
本文编号:3407867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2020,(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再协商义务的性质
二、再协商义务的内容
(一)再协商义务的内容
1.协商请求者提出协商请求与协商方案
2.反对者的再协商与反对方案的提出
3.回应再协商请求与反对方案的再提出
(二)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再协商义务的功能
(一)增进效率
(二)有利于私法自治
(三)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
(四)应对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对称
四、再协商义务的本土化尝试与改进
(一)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再协商义务的认识
(二)再协商义务的本土化尝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
[2]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J]. 张素华,宁园. 清华法学. 2019(03)
[3]法国债法改革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意义[J]. 李贝. 交大法学. 2017(02)
[4]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J]. 韩世远. 中外法学. 2014(03)
[5]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J]. 刘善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6)
[6]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J]. 王洪,张伟. 东南学术. 2013(03)
[7]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商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J]. 王闯. 法律适用. 2009(09)
[8]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J]. 韩世远. 中外法学. 2000 (04)
本文编号:340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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