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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09-25 15:18
  近年来,在回归主业的监督要求背景下,申请强制执行已成为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在处置内生不良资产时更为突出。本文通过分析预告登记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情况,以期为资产管理公司做大做强主业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文章来源】:北方经济.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告登记与不动产查封
    (一)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
    (二)在本登记条件未具备时
三、预告登记与强制拍卖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事司法查封的效力[J]. 刘哲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4)
[2]预告登记排除金钱债权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为例[J]. 司伟.  法律适用. 2017(21)
[3]不动产登记簿之研究[J]. 程啸.  清华法学. 2007(04)
[4]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J]. 金可可.  法学. 2007(07)
[5]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J]. 杨立新,宋志红.  法学杂志. 2006(04)
[6]不动产预告登记[J]. 孙鹏.  法治论丛. 2003(05)



本文编号:340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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