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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10-21 11:57
  我国是人情大国,提倡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病人之病、忧人之忧素来被誉为美德。好意施惠行为在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好意施惠行为一旦涉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为社会层面的行为,当施惠人的行为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时,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施惠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侵权责任不因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施惠性而减轻。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好意施惠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好意施惠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好意施惠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能否减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侵权过失判定标准的构造与适用[J]. 郑永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2)
[2]过错侵权责任的发生基础[J]. 朱虎.  法学家. 2011(01)
[3]论情谊行为侵权责任——以一起“情谊行为侵权案”的判决为分析样本[J]. 邱鹭风.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8(05)
[4]好意施惠之法律思考[J]. 郭平宜.  法学杂志. 2008(01)



本文编号:344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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