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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2021-10-21 10:14
  共享单车公司作为营利性经营主体,对低龄骑行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理论依据是危险开启说及报偿理论。共享单车用户使用注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亦不能排除该义务。该义务包括对低龄骑行人警示、阻断义务及充足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共享单车公司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无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间接责任,有第三侵权人介入时则应先根据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过错大小按比例划分各方相应的赔偿责任,再由共享单车公司承担受害人部分的赔偿。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共享单车公司对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一)共享单车企业是骑行风险的开启者,亦应成为制止风险的义务人
    (二)共享单车企业通过骑行获得利益,亦应承担制止危险的义务
    (三)共享单车公司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降低全社会事故的防免成本
    (四)用户安装App时同意“低龄人禁骑条款”不具有免除共享单车公司注意义务的效力
二、共享单车公司对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对低龄骑行人的特别安全警示义务
    (二)针对低龄骑行人的及时阻断危险义务
    (三)充足配置人员的义务
三、共享单车企业违反对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之责任构成
    (一)归责原则
        1. 义务相对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义务相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J]. 周友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2]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J]. 刘召成.  法学. 2014(05)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刘文杰.  中外法学. 2012(02)
[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11(02)
[5]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过失相抵[J].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
[6]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J]. 张民安.  法商研究. 2006(02)
[7]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 张新宝,唐青林.  法学研究. 2003(03)



本文编号:344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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