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权益归属
发布时间:2021-10-21 14:47
在现阶段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都将处于人机协作模式之下,人工智能程序处于客体和工具地位。人机协作模式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未跳脱著作权法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证据规则等来实现法律适用。通过构成要件分析,构成法人作品的,其著作权依法归属于法人;不构成法人作品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之人。
【文章来源】:人工智能. 2020,(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现行《著作权法》的规范分析
人机协作模式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权益归属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9(07)
[2]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本文编号:3449192
【文章来源】:人工智能. 2020,(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现行《著作权法》的规范分析
人机协作模式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权益归属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9(07)
[2]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本文编号:344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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