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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视频APP著作权侵权行为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1-10-21 15:00
  网络环境下,聚合视频APP的聚合链接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发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时,被诉聚合视频平台总以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为由提出抗辩。聚合视频APP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于判断其聚合链接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仅属于链接服务。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则属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属于链接服务,则按照“避风港”原则处理。司法实践通常采用“服务器标准”,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以行为人所传播的内容是否存在于其网站的服务器上为标准。在该标准下,聚合视频APP的聚合链接均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链接技术的发展,聚合视频APP能通过加框链接和盗链向用户传播作品,侵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专有控制权和因传播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将这种设链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文认为可以扩大司法解释中提供行为的范围,将聚合平台的深层链接明确规定为提供作品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作品的提供行为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可以立足于《著作权法》的功能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属性,提出后续提供标准。将设链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认定为直接侵害信息网...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动态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聚合视频APP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聚合视频APP技术分析
    第二节 认定聚合视频APP聚合行为侵权的必要性
    第三节 聚合视频APP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司法困境
第二章 国内外司法实践对聚合平台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 服务器标准
    第二节 用户感知标准
    第三节 实质替代标准
    第四节 新公众标准
    小结
第三章 当前我国的认定标准及前瞻
    第一节 我国聚合视频APP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举证证明基础上的服务器标准
        二、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实质呈现标准
    第二节 对我国聚合视频APP侵权行为认定的思考
        一、服务器标准无法律上直接依据
        二、坚持著作权法框架内的行为认定
        三、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应符合法律与实际
    第三节 完善我国聚合视频APP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扩大司法解释中提供行为的范围
        二、后续提供标准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J]. 王艳芳.  中外法学. 2017(02)
[2]视频聚合平台的著作权直接侵权认定[J]. 汤辰敏,王哲.  电信网技术. 2017(01)
[3]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J]. 崔国斌.  知识产权. 2016(08)
[4]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以“链接服务”掩饰“内容提供”[J]. 吴永祺,万小丽.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8)
[5]视频聚合平台的直接侵权认定探究[J]. 吴同.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5)
[6]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J]. 陈绍玲.  知识产权. 2015(12)
[7]深度链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标准探究[J]. 曹伟,王艾苹.  中国版权. 2015(04)
[8]网络视频深度链接侵权定性再探讨[J]. 马晓明.  中国版权. 2015(04)
[9]iframe嵌入式链接的重新定性 兼评飞狐诉网易二十九案一审判决[J]. 范晓倩.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4)
[10]技术、制度、利益三棱镜中的深层链接规制途径分析[J]. 张洁琼.  法制与社会. 2015(10)



本文编号:344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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