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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农户主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6 20:27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是传统家文化观念的阶段性表达,是社会主义观念的阶段性表达。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户"的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农民户"、"农业户"和"农村户"发生了分离。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不能满足农户成员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与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存在逻辑的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逐步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逐步将农户主体变革为农民个体,重塑国家、集体和成员的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完善[J]. 兰红燕.  河北法学. 2019(04)
[2]家国传统与治理转型[J]. 刘毅.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7(01)
[3]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J]. 徐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3(08)
[4]论“户”的主体构造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J]. 袁震.  河北法学. 2013(09)
[5]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 肖立梅.  河北法学. 2009(03)



本文编号:346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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