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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11-01 05:37
  《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规定“公序良俗”,这一做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明确了公序良俗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上,公序良俗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法院基于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时,其前提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公序良俗认定的标准上,类型化固然有适用上的便利性,但是由于类型化同时也有滞后性和不全面性,所以还需要结合价值补充方法以及在个案中寻求标准。在个案中的判断对象上应局限于法律行为。在主客观因素上不宜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而应以客观因素为准。《民法总则》施行后,法院处理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引用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第153条和第8条,两者属于规则与原则的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应当首先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在《民法总则》第153条的适用上,应当注意该条与《合同法》第52条的关系,虽然《民法总则》对《合同法》有关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表述作出了更新,但在内容上并没有更新,所以在《合同法》废除之前,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相较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更为适宜。违反《民法总则》第153条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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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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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合同无效中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
    (一)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化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个案判断标准
二、《民法总则》第153 条与第8 条有关公序良俗的关系
    (一)《民法总则》第153 条与第8 条规则与原则的关系
    (二)《民法总则》第153 条与第8 条不同的适用条件
    (三)《民法总则》第153 条与第8 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合同无效中违背公序良俗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一)违背公序良俗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补充关系
    (二)违背公序良俗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列关系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会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32结论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346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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