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发布时间:2021-11-08 11:58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两个要件。此处所谓债权,包括债权本体及其变形和权能。对所谓从权利也宜从宽解释。所谓"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相较"对债权造成损害"在表达上更准确,兼顾了多项规则或措施。应当采取"无资力说""特定物债权说"并行而立且各自适用的模式来认定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到影响。应当以债务人现实可控的财产为限判断其是否陷入无资力状态,而非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额与负债总额的差距作为判断依据。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坚持代位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仍有待完善。有必要通过解释论予以适当矫正。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债务人对其相对人的权利范围已被扩张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辨析
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分析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限制
五、债务人的相对人所为清偿的归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J]. 崔建远. 法学. 2011(07)
本文编号:3483648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债务人对其相对人的权利范围已被扩张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辨析
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分析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限制
五、债务人的相对人所为清偿的归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J]. 崔建远. 法学. 2011(07)
本文编号:34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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