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区分规制论 ——以权利射程与利益筛选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11-09 00:39
在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研究中,我国学界往往更倾向于将研究的重点置于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之上,而对于损害要件的研究则匮乏许多。然而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角度来说,首先就要对于案件中所存在的损害事实进行分析。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案件中的损害事实是受到侵权法所保护的可赔偿损害。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来进一步考量,即案件中存在的可赔偿损害能否进一步被确定为应赔偿损害。对于损害事实进行考量和分析,从而认定可赔偿损害存在的过程中,就必须对于侵权法上损害这一要件本身的实质属性入手,进行一分为二的思考。一方面,在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损害事实认定为可赔偿损害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在受害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损害事实能否认定为可赔偿损害本身需要寻找法律规范层面上的依据,如是否存在保护性规范,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亦或是可以从法律文本中已然列举的权利的保护强度的射程之中进行寻找,从而得出具体案件所涉利益的应受保护的正当性来源。如此对于损害要件的研究绝非无用功,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张贴“权利标签”的方式来不加说理地保护案件中所涉利...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9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图1)??利益说的学者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法律要求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结果人人皆??得享受交通安全的反射利益,但是此项利益并非权利,因为享受者无法向他人请??
安全需求(Safety?needs)、爱和归属感(Love?and?belonging)、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以下??以一图(图3)做简要说明:???高级阶段??一中级阶段??/人身安全、健康保降、资1所有性、财户所有性、\??/?工作职位保陣、安触安全?\??—安全雷求?^一初级阶段??/?呼吸、水、食物、睡眠、生理平衡、分祕、性?\??生理雷求/??\??(图3)??马斯洛同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需求,如“匮乏需求(deficitneeds)”,当主??体严重缺乏某种事物的时候,这种对于匮乏的需要就是紧迫的(即有动机的),??比如当人们饥渴之时对于食物的渴望,通常这种需求来自于上图所示的金字塔??的下层。另一种需求被称为“存在需求(being?needs)”存在需求和匮乏需求无??关,存在需求是内在的,并且处于马斯洛需求体系的顶层,比如金字塔尖端的????[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②?See?Janet?A.?Simons,?Donald?B.?Irwin,?Beverly?A.?Drinnien,?Maslow’s?Hierarchy?of?Needs,?West?Publishing??Company,?1987,?p.l.??196??
而只会在具体案型中得到体现。试以一图(图4)说明:??所有权的权能及与可能包含的其他利益??因拥有名贵字画而??占有?>—产生的满足与惟快??/?晒益??使用VIP金卡而获??使用—得的额夕@重的利??^积极权能1一??A?^?将房屋免费租给??收益^>?—女友之弟以获得??女友之青睐的利??益??/?N?i?将财产捐赠给??|?_?灾区人民而获??I?;/|?H?1A?J?得优良风评的??v?’?利益??Y?消极权能??(图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权能实际上从侧面描述了某个权利的具体内容,以人??格权为例,“人格权”本身是一种功能性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泛泛地适??用。例如某人去法院主张其人格权受到侵犯,法院将无法作出判断,必须明确??主张何种具体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法院才可以施加保护于其上。那么不同的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区别在于核心利益的不同,具体地反映在权利的构成中就是权??能的类型和内容的区别。而至于上图中所设问的权能之外可能与之相对于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则需要看此权能之射程能否及于此利益,同时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事实来综合判断。??(二)权利的层次??权利根据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层次,可以以编号的方式??将其称之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和第二层次的权利。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以第一层次??的权利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项权利如何成为可能?--以隐私权的演进为中心[J]. 方新军. 法学评论. 2017(06)
[2]新兴权利的逻辑基础[J]. 周赟. 江汉论坛. 2017(05)
[3]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J]. 解亘,班天可. 法学研究. 2017(02)
[4]权利的民法典表达[J]. 姚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5]认真对待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之得失与改进方向[J]. 张志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4)
[6]侵权救济四要件理论的力量——权益层级保护方法论之检讨[J].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7]“权利泛化”与权利辩护[J]. 张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8]祭祀权:法权认知与制度再造[J]. 刘云生,卢桂. 求是学刊. 2016(03)
[9]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J]. 瞿灵敏. 求是学刊. 2016(03)
[10]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J]. 段卫利. 学习与探索. 2016(04)
博士论文
[1]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研究[D]. 黄立嵘.吉林大学 2016
[2]侵权损害赔偿论[D]. 徐银波.西南政法大学 2013
[3]侵权法上的损害问题研究[D]. 李蓓.武汉大学 2010
[4]论民事权利在私法中的救济[D]. 尹志强.中国政法大学 2004
硕士论文
[1]论侵权法中的机会利益丧失损害赔偿[D]. 李明慧.华中科技大学 2012
[2]侵权法上的损害研究[D]. 刘涛峰.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研究[D]. 林映明.西南政法大学 2012
[4]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D]. 肖青山.湖南师范大学 2008
[5]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益范围[D]. 陈琼.西南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484307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9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图1)??利益说的学者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法律要求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结果人人皆??得享受交通安全的反射利益,但是此项利益并非权利,因为享受者无法向他人请??
安全需求(Safety?needs)、爱和归属感(Love?and?belonging)、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以下??以一图(图3)做简要说明:???高级阶段??一中级阶段??/人身安全、健康保降、资1所有性、财户所有性、\??/?工作职位保陣、安触安全?\??—安全雷求?^一初级阶段??/?呼吸、水、食物、睡眠、生理平衡、分祕、性?\??生理雷求/??\??(图3)??马斯洛同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需求,如“匮乏需求(deficitneeds)”,当主??体严重缺乏某种事物的时候,这种对于匮乏的需要就是紧迫的(即有动机的),??比如当人们饥渴之时对于食物的渴望,通常这种需求来自于上图所示的金字塔??的下层。另一种需求被称为“存在需求(being?needs)”存在需求和匮乏需求无??关,存在需求是内在的,并且处于马斯洛需求体系的顶层,比如金字塔尖端的????[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②?See?Janet?A.?Simons,?Donald?B.?Irwin,?Beverly?A.?Drinnien,?Maslow’s?Hierarchy?of?Needs,?West?Publishing??Company,?1987,?p.l.??196??
而只会在具体案型中得到体现。试以一图(图4)说明:??所有权的权能及与可能包含的其他利益??因拥有名贵字画而??占有?>—产生的满足与惟快??/?晒益??使用VIP金卡而获??使用—得的额夕@重的利??^积极权能1一??A?^?将房屋免费租给??收益^>?—女友之弟以获得??女友之青睐的利??益??/?N?i?将财产捐赠给??|?_?灾区人民而获??I?;/|?H?1A?J?得优良风评的??v?’?利益??Y?消极权能??(图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权能实际上从侧面描述了某个权利的具体内容,以人??格权为例,“人格权”本身是一种功能性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泛泛地适??用。例如某人去法院主张其人格权受到侵犯,法院将无法作出判断,必须明确??主张何种具体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法院才可以施加保护于其上。那么不同的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区别在于核心利益的不同,具体地反映在权利的构成中就是权??能的类型和内容的区别。而至于上图中所设问的权能之外可能与之相对于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则需要看此权能之射程能否及于此利益,同时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事实来综合判断。??(二)权利的层次??权利根据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层次,可以以编号的方式??将其称之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和第二层次的权利。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以第一层次??的权利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项权利如何成为可能?--以隐私权的演进为中心[J]. 方新军. 法学评论. 2017(06)
[2]新兴权利的逻辑基础[J]. 周赟. 江汉论坛. 2017(05)
[3]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J]. 解亘,班天可. 法学研究. 2017(02)
[4]权利的民法典表达[J]. 姚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5]认真对待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之得失与改进方向[J]. 张志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4)
[6]侵权救济四要件理论的力量——权益层级保护方法论之检讨[J].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7]“权利泛化”与权利辩护[J]. 张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8]祭祀权:法权认知与制度再造[J]. 刘云生,卢桂. 求是学刊. 2016(03)
[9]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J]. 瞿灵敏. 求是学刊. 2016(03)
[10]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J]. 段卫利. 学习与探索. 2016(04)
博士论文
[1]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研究[D]. 黄立嵘.吉林大学 2016
[2]侵权损害赔偿论[D]. 徐银波.西南政法大学 2013
[3]侵权法上的损害问题研究[D]. 李蓓.武汉大学 2010
[4]论民事权利在私法中的救济[D]. 尹志强.中国政法大学 2004
硕士论文
[1]论侵权法中的机会利益丧失损害赔偿[D]. 李明慧.华中科技大学 2012
[2]侵权法上的损害研究[D]. 刘涛峰.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研究[D]. 林映明.西南政法大学 2012
[4]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D]. 肖青山.湖南师范大学 2008
[5]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益范围[D]. 陈琼.西南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48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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