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性与责任建构——兼评阿里云服务器案
发布时间:2021-11-09 12:14
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提供服务,可能有违"手段-目的"应合比例性的要求。当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满足必要的构成要件。若因其不当行使通知权利,也应受到必要的惩罚。根据阶段不同,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具体而言:其在事前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在事中应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措施,而在事后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云服务器租赁的定位与法律适用
(一)云服务器租赁提供者属于新型网络服务
(二)“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租赁中的具体适用
1.将“转通知”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予执行的必要措施
2.增加“反通知”配合平衡被控侵权人的利益
3.必要时可要求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具体开发者的资料
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必要的监管审查义务
(一)平台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不可控制性使其应承担必要审核义务
(二)能控制侵权行为并从中直接获益提高了平台避免侵权的现实可能性
四、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综合治理与责任承担
(一)事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
(二)事中: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企业责任对投诉人通知进行初步判断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投诉者发出通知合格与否进行判断
3.对于恶意通知者进行必要的惩罚
(三)事后: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不同责任
1.能证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构成“明知”
(1)接到通知后未采取行动构成明知。
(2)符合“红旗标准”。
2.实施合理的政策禁止重复侵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J]. 阳镇. 经济学家. 2018(05)
[2]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J]. 曹阳. 东方法学. 2017(03)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J]. 冯术杰. 中国法学. 2016(04)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刘文杰. 中外法学. 2012(02)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J]. 司晓,费兰芳. 知识产权. 2012(03)
[6]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11(02)
[7]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 张新宝,任鸿雁.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04)
[8]论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J]. 殷少平. 法律适用. 2009(12)
[9]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审判实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 陈锦川. 知识产权. 2009(06)
本文编号:3485317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云服务器租赁的定位与法律适用
(一)云服务器租赁提供者属于新型网络服务
(二)“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租赁中的具体适用
1.将“转通知”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予执行的必要措施
2.增加“反通知”配合平衡被控侵权人的利益
3.必要时可要求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具体开发者的资料
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必要的监管审查义务
(一)平台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不可控制性使其应承担必要审核义务
(二)能控制侵权行为并从中直接获益提高了平台避免侵权的现实可能性
四、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综合治理与责任承担
(一)事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
(二)事中: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企业责任对投诉人通知进行初步判断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投诉者发出通知合格与否进行判断
3.对于恶意通知者进行必要的惩罚
(三)事后: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不同责任
1.能证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构成“明知”
(1)接到通知后未采取行动构成明知。
(2)符合“红旗标准”。
2.实施合理的政策禁止重复侵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J]. 阳镇. 经济学家. 2018(05)
[2]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J]. 曹阳. 东方法学. 2017(03)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J]. 冯术杰. 中国法学. 2016(04)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刘文杰. 中外法学. 2012(02)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J]. 司晓,费兰芳. 知识产权. 2012(03)
[6]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11(02)
[7]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 张新宝,任鸿雁.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04)
[8]论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J]. 殷少平. 法律适用. 2009(12)
[9]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审判实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 陈锦川. 知识产权. 2009(06)
本文编号:348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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