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11-10 23:45
四川乌木案一出,引起社会轩然大波,乌木的价值连城,一方面挑逗着发现者及民众的神经,更是对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物权法》是专门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对物的所有权的问题似乎一直游刃有余,然而,在所有权客体从低价值的废弃物变成高价值的乌木时,《物权法》的规定显得捉襟见肘,难以自圆其说。四川乌木一案,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法院才给出判决结果,但是当事人和民众似乎并不买账,与政府立场之间形成巨大反差,双方各不相让,学术界也是一片哗然。究其原因,在于对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的争议。乌木究竟归谁所有,发现者?或政府?在有关乌木这一类特殊的物时,究竟该适用和构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定纷止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无疑,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更能有助于解决这样的争议。把乌木界定为无主物,当发现者满足相关的要件时,赋予发现者取得乌木所有权的权利。然而我国法律关于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仍是一片空白,不得不让人遗憾。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从罗马法到我国的《管子·拱度》,其占有一席之地。在现代,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仍是不同法系国家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大陆法系法国和德国到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为我国构建无主物先占...
【文章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2 天价乌木案及引发的法律问题
2.1 乌木的形成过程及价值
2.2 乌木法律属性分析
2.2.1 乌木不是文物
2.2.2 乌木不是矿产资源
2.2.3 乌木不是埋藏物
2.2.4 乌木不是天然孳息
2.2.5 乌木是无主物
2.3 乌木作为无主物的法律归属争议
3 无主物先占性质的理论争议与先占取得制度沿革
3.1 无主物与先占取得制度的含义
3.1.1 无主物的含义
3.1.2 先占取得制度的含义
3.2 先占性质
3.2.1 法律行为说
3.2.2 准法律行为说
3.2.3 事实行为说
3.3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历史沿革
3.3.1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国外历史渊源
3.3.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4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
4.1.1 德国的规定
4.1.2 法国的规定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
4.2.1 英国的规定
4.2.2 美国的规定
4.3 国外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启示
4.3.1 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4.3.2 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5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5.1 我国缺失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不利影响
5.1.1 物权立法价值缺失
5.1.2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无主物先占争议解决无法可依
5.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立法价值
5.2.1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平等价值
5.2.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自由价值
5.2.3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效益价值
5.3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建之利
5.3.1 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5.3.2 能够完善民法体系
5.3.3 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
6 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想
6.1 构建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6.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6.2.1 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
6.2.2 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6.2.3 在物权法中增加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488179
【文章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2 天价乌木案及引发的法律问题
2.1 乌木的形成过程及价值
2.2 乌木法律属性分析
2.2.1 乌木不是文物
2.2.2 乌木不是矿产资源
2.2.3 乌木不是埋藏物
2.2.4 乌木不是天然孳息
2.2.5 乌木是无主物
2.3 乌木作为无主物的法律归属争议
3 无主物先占性质的理论争议与先占取得制度沿革
3.1 无主物与先占取得制度的含义
3.1.1 无主物的含义
3.1.2 先占取得制度的含义
3.2 先占性质
3.2.1 法律行为说
3.2.2 准法律行为说
3.2.3 事实行为说
3.3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历史沿革
3.3.1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国外历史渊源
3.3.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4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
4.1.1 德国的规定
4.1.2 法国的规定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
4.2.1 英国的规定
4.2.2 美国的规定
4.3 国外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启示
4.3.1 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4.3.2 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5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5.1 我国缺失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不利影响
5.1.1 物权立法价值缺失
5.1.2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无主物先占争议解决无法可依
5.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立法价值
5.2.1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平等价值
5.2.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自由价值
5.2.3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效益价值
5.3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建之利
5.3.1 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5.3.2 能够完善民法体系
5.3.3 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
6 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想
6.1 构建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6.2 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6.2.1 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
6.2.2 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6.2.3 在物权法中增加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48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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