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1 07:55
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对债务不履行之私的惩罚,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因而在实务中被广泛使用。我国立法未采学理上的违约金二分模式区分违约金的类型,从而引发理论与实务关于惩罚性违约金如何认定及规制的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多呈谨慎态度,并且存在概念认定标准混乱及司法过度干预等问题,导致惩罚性违约金履约担保之功能无从发挥。以上实践问题的存在仍需归因于违约金性质认定上的不明晰与酌减规则本身所存在的缺陷。立法上关于违约金酌减的规定强调对实际损失的考察,导致惩罚性违约金实质上沦为了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对于违约金的性质,理论与实务虽均持补偿与惩罚双重性质的立场,但在两种性质的表现形式上却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应探寻条款背后的当事人内心真意,而非拘泥于对条款形式与实际损失的考察。此外,应当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履约担保功能的正当性,发掘其制度价值。因而,在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规制上,应摒弃以往“损失比较”的做法,综合考虑相关要素。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第二节 惩罚性违约金履约担保功能的弱化
第二章 惩罚性违约金适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缺陷
一、违约金的酌减未区分性质
二、违约金过高的衡量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对违约金性质的理解存在争议
一、“补偿与惩罚双重性质说”的共识
二、“双重属性说”与“单一属性说”的分歧
三、“双重属性说”的检讨
第三章 惩罚性违约金适用所存问题的解决思路
第一节 惩罚性违约金认定的应然标准
一、对主流学说的评述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应采“目的解释说”
第二节 《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性质的认定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的争议
二、基于“目的解释说”的违约金性质再认定
第三节 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规制
一、对惩罚性违约金正当性的异议及反驳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分析
三、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88486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第二节 惩罚性违约金履约担保功能的弱化
第二章 惩罚性违约金适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缺陷
一、违约金的酌减未区分性质
二、违约金过高的衡量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对违约金性质的理解存在争议
一、“补偿与惩罚双重性质说”的共识
二、“双重属性说”与“单一属性说”的分歧
三、“双重属性说”的检讨
第三章 惩罚性违约金适用所存问题的解决思路
第一节 惩罚性违约金认定的应然标准
一、对主流学说的评述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应采“目的解释说”
第二节 《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性质的认定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的争议
二、基于“目的解释说”的违约金性质再认定
第三节 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规制
一、对惩罚性违约金正当性的异议及反驳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分析
三、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8848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488486.html